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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管理法有新规 商家不实开具最高罚10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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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新闻网--成都晚报讯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向全国公众征求意见

(记者张魁勇)消费者消费后,商家如果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,税务部门可对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。从即日起至8月30日,国务院法制办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向全国公众征求意见。

纳入统一管理部分发票除外

目前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“现行办法”)是1993年12月起施行的。现行办法规定,国有金融、邮电、铁路、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(如客票、货票、机票等)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。在实际执行中,公路内河货运、电信、保险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已全部归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,民用航空、金融等单位的专业发票正逐步向税务机关统一主管过渡。《修订草案》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,考虑到有些专业发票(如火车票等)如果一律像普通发票一样印制、领购,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,因而,《修订草案》增加规定:“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特殊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需求,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。”

消费者不要发票商家也得开

现行办法规定收款人在收款时应当开具发票。《修订草案》继续坚持这一原则,并进一步明确: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,都必须逐笔开具。但考虑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小商贩的特殊情况,一律逐笔开具难以操作,因此,《修订草案》在明确逐笔开具原则的同时,规定“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同时,还增加规定,“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(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方可),已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,可以不再逐笔开具发票,但付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开具。”

《修订草案》明确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经营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,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收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对拒绝开具发票的,付款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。

以其他凭证代发票最高罚3万

“对比1993年施行的现行办法,《修订草案》罚则部分修改最多。”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,现行办法不仅对违法行为的表述过于粗略,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违法行为缺乏规定;随着物价上涨和收入水平提高,现行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已明显偏低(罚款金额在1000元左右),对发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惩治和威慑作用,影响到现行办法执行效果。

《修订草案》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大都在1万元以上。如果商家“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”或“使用非法制作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出售、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”,税务部门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而对“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”或“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”等行为,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,还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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